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办法2000-12-26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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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项目

河道采砂管理费

收费单位

各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

(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

标准

按当地出售砂石价格的5~10%收取。省“两厅一局”有关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文件下达前,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已超过10%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国家“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办法”。

2、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浙水管(91)196号、91财农312号、浙价费(91)105号“转发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依据省“两厅一局”的“通知”条款和省收费许可证:行省直字0901号,县(市、区)每年收取的河道采矿管理费按总额的2%上交省水利厅。

按省“两厅一局”的“通知”精神,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好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河道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采砂范围、对河道和堤防安全影响等相关资料文件。具体审批、收费程序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制定。

使

1、河道采砂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2、经费使用由河道主管部门作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安排下达。

3、经费用于河道和堤防工程维修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等,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算,继续使用。河道主管单位要收好、管好、用好费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县(市、区)上交省水利厅的费用,主要用于①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统一印制《浙江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免费提供需要的县(市、区);②协调处理毗邻市、县之间的河道采砂中的纠纷、矛盾等以及政策咨询(差旅费);③组织市(地)、县(市、区)总结交流河道采砂的情况、经验和教训。

联系电话:7811643     78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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