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采砂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2、经费使用由河道主管部门作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安排下达。 3、经费用于河道和堤防工程维修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等,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算,继续使用。河道主管单位要收好、管好、用好费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县(市、区)上交省水利厅的费用,主要用于①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统一印制《浙江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免费提供需要的县(市、区);②协调处理毗邻市、县之间的河道采砂中的纠纷、矛盾等以及政策咨询(差旅费);③组织市(地)、县(市、区)总结交流河道采砂的情况、经验和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