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3-082005-03-08

    

 

水利厅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04]99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OO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全文: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协助项目法人负责承办项目及所辖监测分站项目的建设管理。监测分站配合总站做好本站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将所承办项目建设的联系人名单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本工程所需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合同约定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自检自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设备供货单位应具备设备供货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和材料,对所供应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合同严格控制工期,确保项目建设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等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本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工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立基建帐户,做到专门设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