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便于社会公众查阅、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稳私之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归档工作,并负责接待公众就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查阅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方式: (一)浙江水利网站(www.zjwater.com); (二)本机关办公大楼电子屏幕; (三)许可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审批中心办公楼公示栏; (四)省、市、县三级报刊。 具体采用方式由审批中心根据许可事项的性质、涉及面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责任机构应当在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立卷后交审批中心归档。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应当长期保存,归档的案卷应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时间的先后依次编号归档,做到一个许可事项一个卷宗。卷内材料分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二大部分;其中审查决定部分的材料目录应按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逐项填写,每份文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七条 水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归档工作除了完整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外,还应准确、客观地编写好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便于公众快速查阅。 公众通过查阅简要情况后,认为需要查阅原始材料的,除涉及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的各种记录以及工作人员的个人签署的意见外,应当准予查阅。 第八条 公众来本机关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材料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填好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查阅者姓名、所在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查阅事项名称、查阅时间、查阅结果(或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公众对查阅不满意或有其他疑问的,可向本机关投诉中心举报:电话号码为0571-87815098。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