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或组织: | 省水利厅 | [处室] | 水政水资源处 | [岗位联系人] | 倪宪汉(A)、陈欣(B) | [联系电话] | 0571-87826640、87826643 | 被许可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 单独许可 | 行政许可类型: | 特许 | 行政许可期限: | [法定期限] 60天 [承诺期限] 20天 | 有无收费: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 | 年检审: | 有 |
设立理由: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办理程序: 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县(市、区)、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或复审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具体程序如下: (一) 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二) 审查 1、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天内对申请人的取水许可申请提出初审、复审意见。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区市或经济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送审材料后,如需要申请人提供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送审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1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等。 4、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含县(市、区)、设区市的审查时间,下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三) 实施 经批准的取水项目,申请人方可按规定兴建取水工程。 (四) 发证 取水工程竣工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审验。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取水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2、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3、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材料明细: (一) 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7、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不单独进行取水工程可研的取水项目,不需提交); 8、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不单进行取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取水项目,不需提交); 9、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二) 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项目,直接申请取水许可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件;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6、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三) 原取水许可证到期,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四)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起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水源发生变化; 2、申请增加的取水量超过原批准水量的50%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