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06-06-19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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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岗位联系人]  许秀梅(A)、葛培荣(B) 
  [联系电话]   0571- 87826633、87800887(传真)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为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受理后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的,5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或听证意见,以便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审批与送达
  1、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将批文发送项目法人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但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的项目,自开始组织评审或听证之日起至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报批稿(一式三份)重新提交之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
  2、不符合审批条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补充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享有的权利。
  (四)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⑵ 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⑶ 单项水土保持设施的规模、位置变更后,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并重新进行设计。
  ⑷ 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
  ⑸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否依法缴纳。
  ⑹ 项目法人是否将水土保持设施的实施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实施计划,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⑺ 是否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资料积累、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要求。
  ⑻ 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有进度和相关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
  ⑼ 监理单位是否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理工作。
  ⑽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告中是否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内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⑾ 取料场、弃渣场等位置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变更,是否办理了有关变更手续。
  ⑿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⒀ 是否委托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监测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⒁ 历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监督检查的方式
  ⑴建设单位按季度定期依照上列内容报送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省水利厅会同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报送的材料予以核查。
  ⑵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⑶省水利厅不定期现场抽查。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所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决定依法可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验收条件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2、验收程序
  (1) 项目法人会同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2) 咨询评估机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暂不执行)。
   (3)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或组织水土保持单项工程验收。
   (4)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⑴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⑵ 施工条件复杂,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
   ⑶ 地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2万立方米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⑴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较轻;
   ⑵ 对生态环境影响一般。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1、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持有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持有甲级或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持有甲级或乙级、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应当满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01)》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四)项目的选址、建设等符合浙江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市、区)的水土保持规划。

 材料明细(分两大类):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再分两类)
   1、公路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预审意见修改补充),一式三份;
   (3) 省交通厅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预审意见;
   (4)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类似或相关文件);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其他建设项目
   (1) 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评估论证意见修改补充),一式三份;
   (3) 持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论证意见》(一式三份);
   (4)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类似或相关文件);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项目法人在申报栏内盖章);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类似或相关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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