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引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我省水电资源开发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随着水电开发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投资主体增多,尤其是水电建设速度加快,项目点多而分散,从而使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增加,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今年全省在建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水电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负相应责任。 三、水电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项目法人应具备附件1所列的材料。 (二)项目法人必须配置与工程建设需要相称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项目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法》及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备齐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 (四)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重点施工工作面必须落实项目法人专人负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办理相关人员的人身保险。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水电工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大危险源建设(如爆破用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四、水电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附件1所列材料。 (二)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资格,承包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具备承包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禁止非法挂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 (三)组织《安全生产法》及与水电建设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现场主要工种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水电建设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与各施工队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管理合同。根据施工工作面的情况配备足够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格证,并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必须配备必要、合格的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五)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监理单位驻工地的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有关协议条文,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执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程。 六、水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区域、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以及火工产品的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和消防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水电工程建成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蓄水安全鉴定制度。新建的库容100万m3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蓄水前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才能组织蓄水阶段验收。未经质量等级评定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或交付使用。水电工程的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组织验收。设计单位应参与蓄水安全鉴定和工程验收,负责提供安全鉴定和工程验收资料及有关报告。 八、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照以下职责范围做好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负责检查、监督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抢救,及时逐级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水电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水电建设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十一、水电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或收缴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给予受损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附件:1、浙江省水电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材料目 录 2、浙江省水电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水电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材料目录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具备的材料 1、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 2、实行监理制的项目,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成立与工程建设需要相称的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根据水电建设相关规定可不实行监理制的项目,应有不实行监理制的说明,并由项目部发文成立与工程建设需要相称的专职行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原件) 3、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4、招投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议标说明 5、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文件 6、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7、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8、与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9、与质量监督部门签订质量监督书 10、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1、发文成立紧急救援组织,编制紧急救援预案(包括防洪预案) 12、施工人员的意外人身保险单 二、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材料 1、施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资格证,承包采掘工程的采掘安全资格证 3、发文成立与工程建设需要相称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的项目部及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 4、项目经理的资质和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施工企业法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承诺 6、保证项目部配置人员全面到位承诺 7、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爆破、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8、发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9、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施工现场主要工种的操作规程 11、项目经理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2: 浙江省水电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工程 名称 | | 地址 | | 电话 | | 建 设 单 位 |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项 目 法 人 | | 技 术 负 责 | | 安 全 负 责 | | 初 设 审 查 单 位 | | 批 准 文 号 | | 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 | 批 准 文 号 | | 工 程 概 况 | 装 机 | | 年 发 电 量 | | 集 雨 面 积 | | 水 头 | | 总概算 | | 计 划 工 期 | | 设计单位 | | 负 责 人 | | 电话 | | 监理单位 | | 总 监 | | 电话 | | | 施 工 单 位 | 1 | 名 称 | | 电 话 | | | | 资 质 | | 采掘资质 | | | | 标 段 | | 项目经理 | | 资 格等 级 | | | | 技 术 负 责 | | 安全负责 | | | | 2 | 名 称 | | 电 话 | | | | 资 质 | | 采掘资质 | | | | 标 段 | | 项目经理 | | 资 格等 级 | | | | 技 术 负 责 | | 安全负责 | | | | 3 | 名 称 | | 电 话 | | | | 资 质 | | 采掘资质 | | | | 标 段 | | 项目经理 | | 资 格等 级 | | | | 技 术 负 责 | | 安全负责 | |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该工程已具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请业主或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安委会审核意见 | | | 审查: | 审核: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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