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章程2006-08-11200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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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章程

2003年7月1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英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Rural Hydro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为ZRHA。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境内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农村水电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农村水电行业各单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倡导协作、服务、创新、奉献精神,协调农村水电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水利厅,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浙江省水利厅。会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水利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宣传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推进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

(二)    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开展企业间的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科技工和经营考察活动;组织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努力开拓渠道与境外相关企业、集团公司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    制订并监督实施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约束机制,研究与市县协会关系。协调与其他行业部门的矛盾,维护公正;

(五)    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已在本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水力发电(总装机2000KW以上)的企事业、行业管理、经营与服务的单位,和市(县)小水电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单位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内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获取有关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资料,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准确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度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水利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记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组织完成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   在农村水电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水利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水利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本省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水利厅及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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