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2006-10-11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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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项目名称: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省河道管理总站  

   [岗位联系人]    何斐(A)、郑月芳(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65,87826532
    [传真]          0571--87827691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别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相对人:
    在东苕溪青山水库大坝至德清大闸,浦阳江安华水库大坝至临浦高田陈河道管理范围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

办理程序:            
    1、受理
    在上述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决定
    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3、送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决定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抄告初审部门。
    4、实施
   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放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验收
    项目实施后,必须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其功能替代工程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材料: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材料明细: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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