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省河道管理总站 [岗位联系人] 何斐(A)、郑月芳(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65,87826532 [传真] 0571--87827691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别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有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相对人: 在东苕溪青山水库大坝至德清大闸,浦阳江安华水库大坝至临浦高田陈河道管理范围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 办理程序: 1、受理 在上述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决定 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3、送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决定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抄告初审部门。 4、实施 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放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验收 项目实施后,必须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其功能替代工程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材料: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材料明细: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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