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2006-10-19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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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项目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规划计划处 
     [岗位联系人]   王卫标(A),姜伟(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22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要求在省政府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   

   2、受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   

   3、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   

  4、决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听证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所需时间)作出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材料明细: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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