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2006-10-19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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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规划计划处 
     [岗位联系人]  王卫标(A),姜伟(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22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办理程序:    

 

1、申请:在钱塘江、瓯江及其河口,东西苕溪流域,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河道,新建、扩建、改建堤防、圩堤、分蓄洪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库、水电站、围垦工程以及泵站、涵闸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进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的申请。
  

  2、受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   

   3、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   

  4、决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听证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所需时间)作出是否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决定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材料明细:   

  

1、项目法人要求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报请规划同意书的申请报告
   5、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1 工程概况
   1.1工程位置及所在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
   1.2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1.3工程的功能和作用
   1.4 工程总体布置(附总体布置图)
   2工程规划
   2.1 工程所在水系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情况
   2.2 综合规划确定的工程任务及规模
   3 本工程贯彻流域综合规划的安排(按任务排序分别论述)
   4 本工程对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变更的论证及对策措施(按任务分别论述)
   5 申请报告应附与本工程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正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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