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大宗物品采购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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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大宗物品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厅机关大宗物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节约正常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在厅机关办公的总站、中心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厅机关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厅机关采购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其中,已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其他物品的具体采购工作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总站、中心在年底提出次年采购计划,经办公室汇总与财务处平衡,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协调,报分管厅领导同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公布的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然后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未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厅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采购。

1、确定采购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邀请报价、询价采购、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投标等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采购物品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20万元以下由办公室确定,20万元以上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或提交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组织招投标。公开招标的,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招标和项目的名称、数量;供应人的资格;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潜在的投标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投标前,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发生单位应制定详细计划,落实专人负责,厅有关处室应参与、监督整个采购的全过程,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

3、签订合同。招标活动结束后,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采购物品或接受劳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对采购物品实行计划控制,原则上不开口子。个别未列入计划而确又急需采购的物品,须由处室提出申请,经厅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编报采购计划。

第七条  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批准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年度计划和采购合同,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属于多渠道筹措的,应于实施采购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部分划拨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的金额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节省的资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  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符合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厅机关大宗物品采购的项目,而擅自自行采购的,要追究处室或部门负责人责任。发现有以权谋私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来源:浙水办发〔2002〕8号  发文时间: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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