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的有关规定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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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发文字号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本着利于归档、便于查找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1、省水利厅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按当年发文顺序确定,不得出现跳号、重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2、发文机关代字编写应少而精,从机关全称中选择三、四个最具代表性的字。省水利厅机关代字的编写是:重要厅发文件的机关代字由“浙水”组成;一般厅发文件的机关代字由“浙水”加处(室、局)、总站、中心代号组成;厅办公室文件的机关代字由“浙水办”加处(室、局)、总站、中心代号组成。

3、省水利厅发文字号具体编写情况见下表:

 

厅 文 号

办公室文号

省水利厅

浙水〔2001〕    

 

办公室

浙水办〔2001〕  

浙水办发〔2001〕 

政策法规处

浙水法〔2001〕  

浙水办法〔2001〕 

人事教育处

浙水人〔2001〕  

浙水办人〔2001〕 

水政水资源处

浙水政〔2001〕  

浙水办政〔2001〕 

规划计划处

浙水计〔2001〕  

浙水办计〔2001〕 

建设处

浙水建〔2001〕  

浙水办建〔2001〕 

财务审计处

浙水财〔2001〕  

浙水办财〔2001〕 

科技处

浙水科〔2001〕 

浙水办科〔2001〕 

水管总站

浙水管〔2001〕 

浙水办管〔2001〕 

农水排灌总站

浙水农〔2001〕  

浙水办农〔2001〕 

水电中心

浙水电〔2001〕  

浙水办电〔2001〕 

监察专员办公室

浙水监〔2001〕  

浙水办监〔2001〕 

围垦局

浙水围〔2001〕  

浙水办围〔2001〕 

信息中心

浙水信〔2001〕  

浙水办信〔2001〕 

经济管理中心

浙水经〔2001〕  

浙水办经〔2001〕 

 

4、省水利厅干部任免文件发文字号是“浙水干〔2001〕 号”。省水利厅函发文字号是“浙水函〔2001〕  号”。

 (文件来源:浙水办〔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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