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做好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文规定 报送省水利厅的公文,统一由厅办公室文秘部门签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上级的来文批件,由办公室文秘部门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长阅。厅长外出,要尽快将其中重要内容、批件精神报告厅长,或请主持工作的厅领导阅批。除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之外,省政府交办的文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厅、局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列入催办的重要文件(包括省长批示),要限期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厅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2、厅直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来文,要求一事一文。需要处理答复的,由办公室确定一个处室办理,或一个处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办。遇处室职能交叉的,先送主管厅领导,按厅领导的批示处理。 3、为确保文件在办理过程中流向清晰、责任明确,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全厅文件的传递、交办,严格杜绝文件横传,厅领导办文阅文原则实行“一日一毕”制。处室办文阅文时间要求按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办理。 4、办公室签收的文件,一律登记编号存入微机管理,年末统一交档案室编档入库。 5、主送省水利厅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5份。内容单一请示件可报送2份。 6、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厅办公室办理上级部门,平级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及水利部门,厅直属单位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来文,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二)发文要求 凡以省水利厅名义行文的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主办处室起草的文件,经本处室领导认真审核后交办公室文秘部门。涉及其它处室需要会签的起草件,由主办处室送有关处室会签后再交办公室。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水利部的文件由厅长签发。经授权,例行公事的函可由厅办公室领导签发。 2、为便于微机管理,所有发文底稿都必须使用“主题词”。 3、发文底稿一律使用厅印制的发文纸和方格纸,提倡各处室送打印稿(附磁盘),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色笔书写,不用复印件。 4、付印的文稿由起草处室指定专人校对。校对要认真负责,重要文件要“二校”后才能付印。 5、重要文件在盖印待发前,由厅办公室指定专人再阅读一遍,以防出现差错。 6、文件盖印完毕,由主办处室(部门)自行装封、寄送,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室装封,送收发室寄送。 7、主办处室将文件材料整理后,及时送办公室归档。归档材料要完整、整齐。 (三)公文的种类 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增加“意见”文种。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四)关于厅及厅办公室文件分类: 1、省水利厅“浙水”字号文件用于重要厅发文件。可上下行文。 2、省水利厅浙水加处室代号组成的文件用于一般厅发文件,可上下行文或平行文。 3、省水利厅“专报”字号文件专用于上行文。 4、省水利厅“浙水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5、省水利厅“浙水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6、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用于转发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或普发下行文以及商洽某一方面工作的平行文。 7、厅发的《内部传真电报》一般用于时间较紧的事项通知,事后按内容补发正式文件。 8、省水利厅“浙水办提”字号的文件专用于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文件。 9、会议纪要 《厅务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厅上述两种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整理,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发。《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由召集会议的厅长或副厅长指定专人记录,厅办公室负责编发。 各处室召开的专业会议形成纪要均按文件形式与程序处理。 (五)行文规则 1、各地水利部门、厅属单位主送厅的上行文,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2、对外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需其他部门会签,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厅办公室。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除外,协办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 3、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以外,不得向厅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厅审批下达应当由厅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4、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未经协商的上报公文,厅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告发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5、由厅制发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全称为“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厅及厅办公室公文的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已有规定,本细则未复述的,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文件来源:浙水办〔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