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2007-03-012007-03-0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综合管理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厅党组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委有关会议制度的要求,特制定厅党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水利发展规划和确定厅年度工作要点等重大事项;

3、按照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研究、确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讨论制定全厅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4、对水利改革与发展、水利建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5、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6、党组民主生活;

7、其他必须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时间和次数: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列席人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及列度人员。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位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议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成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各位成员。

(四)出席人员和数额:党组成员出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主持人根据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二、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确定主题。党组会议的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成员的意见。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对重大突出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2、准备材料。按照确定的党组会议议题,除机构干部人事问题由厅人事处准备外,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厅直属单位党委向厅党组会议汇报工作,应事先形成书面材料。

3、提出预案。党组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会前由厅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会中决策

厅党组会议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1、严格议题。党组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各位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厅直属单位党委向党组会议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3、民主表决。党组会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厅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4、会议记录。党组会议应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三)会后办理

1、文件、纪要编发。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和党组会议通过的上报下发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2、决策实施。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在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某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组会议决定。

(文件来源:浙水党〔1999〕23号  发文时间:1999年10月14日)

 

 


关闭窗口打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