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证厅各项政务公开办事制度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政务公开办事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公正,讲求实效,方便基层、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务公开要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和需求,突出水利工作重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以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 三、厅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一把手为各部门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各政务公开事项公布时,都要确定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的责任人。 四、厅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包括对举报的受理查实,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向厅考核小组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和奖惩意见等。 五、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外,还要不定期地以座谈会、信函征询等形式,收集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厅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每个季度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七、政务公开办事制度的办理、落实工作,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考核范围,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一个主要内容,也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奖惩工作,对实施不力的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对违纪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件来源:浙水办发〔2001〕17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