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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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查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有重点地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七)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所属单位经营情况;

(八)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九)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十)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报经单位党组(或党委)批准后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书,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对未纳入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商审计部门,报经单位党组(或党委)批准后,安排实施。

    (二)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托建议书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方案,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财产、财务清理等准备工作,向审计组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期内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述职报告应在审计开始后5日内提供;

2、任期内单位的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票据、银行帐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单位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书面材料;

4、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责任目标和有关计划、投资、合同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任期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6、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7、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8、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部门初审后,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责范围;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初步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初步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单位有关领导、纪检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责范围;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由审计部门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及所属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的各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净资产和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列出相关会计制度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以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当予以揭示,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部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可从下列方面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经济成果、经营效益)实绩与任期计划(目标、指标)进行比较;

(二)与历史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第十四条  对单位内部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评价: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浙水政〔1997〕25号)同时废止。

(文件来源:浙水财〔2004〕11号   发文时间:200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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