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关于印发《省水利厅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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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水利厅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浙组〔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对水利厅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

水利厅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上交、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

凡水利厅审批的出入境证件统一由厅人事教育处收缴、保管。各单位也要明确由组织(人事)部门并指定专人进行收缴、保管等。负责保管的人员对本单位上交的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上交的期限

1、水利厅干部因公出国(境)返回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因公出入境证件上交厅人事教育处保管。厅管干部和厅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厅人事教育处保管;厅属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领取出入境证件。工作已调动的或新提任为厅管干部的,则凭上述批件或审批表,向原出入境证件保管部门领取。

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表格,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五、职责和处罚

1、厅人事教育处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收回出入境证件,并妥善保管。

2、厅人事教育处对已获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厅管干部,将书面通知其本人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期限,督促在职厅管干部填报《在职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

3、厅属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收回本单位干部因公、因私的出入境证件,及时上交并妥善保管。

4、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填报《在职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的厅管干部,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5、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纪委、厅人事教育处报告。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4〕21号  发文时间:200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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