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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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5)4号文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厅党组重新修订和制定了《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关于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务管理、完善干部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党委(总支)要认真贯彻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诫勉、奖惩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推进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人力保证。

二、干部职务管理范围

(一)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厅管干部)职务

厅机关正副处级干部,总站、中心正副主任,省水文局党政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干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党政副职,厅属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职务的处级干部,由厅党组直接管理。

(二)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的科级及以下职务,省水文局办公室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主任,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组织(人事)处长,其他厅属单位组织(人事)科长等职务,由厅党组委托厅人事教育处管理。

(三)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

省水文局中层副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其他厅属单位中层正职(不含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报厅党组备案。

三、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一)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由厅党组根据民主推荐、单位推荐情况,酝酿确定人选,并按规定程序考察、办理任免手续。

省水文局内设机构的中层正处级干部职务任免,也可以由局党委按规定程序酝酿后,向厅党组呈报任免请示及有关材料,提出任免建议。

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前需报省纪委、省直机关党工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审核同意或需商请有关部门同意的,由厅党组按规定上报或向有关部门函商。

(二)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厅党组委托厅人事教育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由厅属单位党委(总支)在事前征得厅人事教育处同意后,呈报任免建议报告,提出考察人选,厅人事教育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派员对其考察,并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任免初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任免批复手续。

(三)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由厅属单位党委(总支)讨论任免后,将任免干部的有关材料及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具有特定岗位要求的省水文局中层副职和其他厅属单位的中层正职,如纪委副书记、财务科(处)长等在单位党委(总支)讨论任免前应事先征得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备案材料上加以说明。

四、列入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是按照干部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虽有级别方面的考虑,但并不完全以具体单位的规格和干部的职级待遇为标准。各单位党委(总支)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修订出自己所管理干部的职务名称表,报厅党组备案。

五、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发文应规范化,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54号文件要求办理。行政职务的任免通知由行政发文公布,党内职务的任免通知由党组、党委(总支)发文公布。

附件一:《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附件二:《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附件三:《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附件四:《关于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厅党组协助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厅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长

厅长、副厅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省水文局党委书记、局长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二、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

厅副总工程师、厅机关各处(室、局)正、副处长(主任、局长),厅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厅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厅团工委书记,厅机关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水管总站、农水总站、河管总站、水电中心、水保办的正、副主任,省防办副主任,省水政监察总队正、副总队长。

省水文局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副局级职务,局中层正处级职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副校级职务。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正、副院级职务。

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正、副局级职务。

浙江水利水电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水电学校(水电技校、水电干校)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和正、副校级职务。

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省围垦技术开发中心、省水利经济管理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筹建处正、副主任。

省水利学会秘书长。

钱江水利股份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指行政关系由我厅管理的干部)。

三、厅党组和省有关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职务

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

省纪委驻水利厅纪检组副组长,正、副处级纪检员;

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正、副处级监察员。

 

附件二:

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厅党组委托厅人事教育处管理的干部职务如下:

省水文局办公室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主任。

厅机关各处(室、局)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

省防办、水管总站、农水总站、河管总站、水电中心、水保办、引水办的正、副科级职务。

    其他厅属各单位组织(人事)科(处)长。

 

附件三:

报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省水文局副处级职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校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工会副主席,院(局)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各下属单位党政正职。

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纪委副书记,水电学校(水电技校、水电干校)工会副主席,校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

钱江水利股份开发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指行政关系由我厅管理的干部)。

其他厅属单位的正科级职务。

 

附件四:

关于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暂行规定

 

    一、厅属各单位列入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需报送的材料

(一)任免请示。请示的标题为《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内容包括:任免理由和原因,党委(总支)讨论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附后)。表中各项内容要认真填写,不能漏填,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简历”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起至时间填到年月,要前后衔接。“年度考核结果”栏应填写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日期应填写呈报请示的时间。

(三)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材料(到退休年龄或任期已满拟免职务的可不报,平级调任的报近期主要表现和最近一次民主测评材料):

考察材料的标题应为《×××同志考察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要写清楚干部的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二是要写清楚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政策水平、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廉政建设情况等;三是要写清楚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是要写清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谈话情况。考察材料要有观点、有事例,要写出干部的主要特点。介绍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拔高。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不能用模棱两可、含意不确切的语言。撰写考察材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文化大革命”中如果犯有错误(以组织结论为准),需要在考察材料中反映的,其表述要符合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文化大革命”中年龄尚小的,可省略不写。

    2、不要使用不清楚的省略词语(如“一二三工程”等),不要过多地使用专业性词语。

    3、对干部历史上受过审查的表述要符合落实政策的情况。

    4、对民主人士的历史和现实表现的表述要符合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

考察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而受篇幅所限,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考察材料必须是近期考察撰写的材料,不能使用过时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落款一律为呈报单位党委(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并加盖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已有的内容,如干部本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等,考察材料中不再重复。

(四)新提拔任厅党组直接管理干部职务的,同时报送本人档案,所报送的档案应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经过整理。

上述材料(除本人档案外)各一式5份上报。

二、列入厅党组委托管理干部职务任免需报送的材料

(一)任免报告。报告的标题为《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任免理由和原因,党委(总支)讨论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干部任免呈报表》(样式见《干部任免审批表》,将“审批”改为“呈报”即可)。

(三)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3份上报。

三、列入厅党组备案管理干部职务任免需报送的材料

凡列入厅党组备案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干部,其职务变动后,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免文件公布后及时将任免通知一式2份、《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材料各1份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和党委、纪委换届人事安排需报送的材料

(一)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提出要求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请示,应同时抄报厅党组。请示的标题为《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单位)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预定日期(提前或推迟召开的要予以说明),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和构成情况,党委和纪委的组成方案(需列述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上届名额、下届拟定名额,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名额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

各单位纪委组成方案,需事先报厅直属机关纪委征求意见。

(二)厅直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应同时抄报厅党组。请示的标题为《关于××(单位)党委、纪委换届人事安排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具体日期;单位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建议人选名单酝酿、产生和构成情况,列入名单并分别注明留任或新提名、调整任职,年龄、学历,现任主要职务等情况;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及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材料等,上述材料按一式5份上报。

    五、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花名册(样式附后)一式2份报厅人事教育处。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4〕20号   发文时间:20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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