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以厅或厅管事业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学术性、群众性团体。 二、根据发起人或主要业务内容,确定社团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并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下列事项,应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审核,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变更登记; 2、章程修改; 3、年度检查; 4、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 5、成立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机构。 6、对外交往; 7、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8、重大经费安排或财产处理。 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应对社团在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给予支持。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对以上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四、建立新的社团应由发起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初审,涉及其它处室或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在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报厅批准后,按《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社团应按期换届,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或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社团成立选举、换届选举等会议,须提前30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人事安排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六、换届或届中人事调整时,社团秘书长以上人选、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社团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报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审核,由厅批准后,社团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厅机关在职干部、直属单位处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团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按照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社团换届选举、撤销、合并、分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浙水办人〔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