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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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为落实我厅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厅机关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到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到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到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到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三、年休假的安排

厅机关各处室要根据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厅级领导干部的年休假由厅办公室征求个人意见后负责安排。正厅级领导的休假,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副厅级领导的休假,报厅党组批准。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事假、病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二)、(三)、(四)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五、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机关工勤人员、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来源:浙水办人〔2001〕5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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