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对厅公务员、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考核等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上年度,厅被省政府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考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结果兑现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严格考勤制度,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对厅机关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水管总站、农水排灌总站、水电中心等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主管领导人(也可由正职授权同级副职)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厅机关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单位负责人确定等次。 (三)处级领导干部集中考核。由处(室、局)、单位主要领导在厅年终总结厅务会议上述职,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推荐,报厅党组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五)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斥。 四、全厅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3)国家公务员当年参加公务员培训不合格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3)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5)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6)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7)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惩警告处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8)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五)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六)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由调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挂职到企业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或减发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称职(合格)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级别和工资。 (三)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应按规定予以降职,不发放考核奖金。 (2)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3)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限。 七、组织领导 建立厅机关考核委员会,由厅领导、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浙水办人〔2001〕8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