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制的对象是:厅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及总工程师。 第二条 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届中新进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随届任职到期。 第三条 行政班子领导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换届。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四条 行政班子领导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继续连任。 第五条 新一届行政班子领导组成后,应根据赋予的职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三个月内提出任期目标,以及实现任期目标的思路和措施,报任免机关备案。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行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在届中和届末,对行政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和行政班子领导任期内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 第七条 行政班子领导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把它作为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定程序免去现职。对从原职岗位调整下来的干部,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方式安排:降职任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培训,或根据有关政策允许提前退休、自谋职业。 第八条 行政班子领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称职: 一是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三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是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是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六是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七是对在30人以上参加的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调整;对第一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要予以诫勉。 第九条 行政班子领导在任期内,一般应保持稳定;必要时,任免机关可以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 第十条 行政班子领导年满60周岁,退出领导岗位。换届时,离退休年龄任期不满一届的行政班子领导一般不再留任。其中政绩明显,身体健康,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连任或适当延长任期。 第十一条 行政班子正职和主管单位财务、设备、基建和后勤工作的行政班子副职,在上级确定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行政班子领导在任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辞职的,由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新任行政班子领导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并实行试用期一年。任期内安排一个月以上培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32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