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中办发[1997]3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厅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厅直属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二、厅党组管理的(包括厅党组协助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厅党组受理。下派挂职的领导干部,除按照上述规定向当地党委报告外,还需向厅党组报告。报告一式三份。报告人将一份交厅党组,其余二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相应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受理报告的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五、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除按规定应由上级有关组织批准的外,一般视情况由厅党组或人事教育处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七、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厅党组在查明情况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理,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 八、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承办。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27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