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2004-06-17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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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已列入省“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是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重要项目之一,为加强全省河道整治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程序,确保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目标任务的工程项目,未列入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指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或其它基建项目配套的河道建设项目;

二类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由乡镇村(含街道)、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并负责实施的河道建设项目;

三类项目:以农村劳动力投劳为主建设的河道建设项目。

一类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二类项目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程序管理,三类项目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有关政策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应的审查、审批,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环节。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城建、环保、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行业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河道整治必须在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现代化新都市、新农村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河道存在的问题全面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原则上以市(本级)、县(市)为单元编制,跨县(市)河流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地编制的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所在地的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修订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一类项目按照批准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二类项目、三类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初步设计,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合并到初步设计报告当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参照《浙江省水利厅、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水政〔1992〕64号)的有关精神,按照河段分级及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发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的同时应报批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省级河段存在河道走向及堤距、岸线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省发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体工程不为水利工程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河道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前必须按河段分级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内容为:实施年度、河道名称及相应级别、所在乡镇、整治长度(包括起止点)、建设内容、工程量及投资等。

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全省河道整治的总目标综合平衡后,返回各地征求意见,经当地政府认可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分年度实施计划是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的基本依据,原则不予以调整,确需少量调整的,各地应在10月底将下一年度的调整建设计划行文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五大百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年底下达下一年度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的确定、招标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项目按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二类项目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其乡镇(街道)长(主任)为项目责任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成立项目法人单位实行法人制管理;仅涉及一个行政村的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其村委主任为项目责任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二类项目由其单位法人或责任人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一类项目和工程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类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

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可以联合统一选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不实行监理的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指定技术业务好、工作负责的水利员(或具有水利水电助工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关人员应服从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一类项目和合同费用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各地制定的限额规定以上的二类项目应进入建设交易市场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其他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有资质施工单位。

合同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及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各地制定的限额规定以下的二类项目参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由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组织招标,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劳务工程队允许参加投标,并实行最低价中标。劳务工程队应在参加投标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参与投标。劳务工程队应配备安全员及本工程需要的持有特种行业上岗证人员。

三类项目由村委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招标人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才能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落实质量处理意见。

三类项目的质量监督申请实行报告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视为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不实行监理的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由技术负责人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参与建设各方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质量监督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加大巡查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质量事故或隐患,要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并定期发布质量事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管理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出现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的要有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万里清水道建设宣传、统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河道办发〔2003〕1号)的精神,做好进度统计工作,并抄送当地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5日公布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度慢、措施不得力的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类项目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转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1999〕7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办财〔2003〕2号)执行。二、三类项目可参照执行。各建设单位要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河道整治属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市本级、县、区、镇乡)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市场化、社会化筹资,通过河道整治改善环境带来的土地出让增值所得(含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河道综合利用所得、受益单位(个人)及社会捐资等方式筹措,所筹资金均应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农村河道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发动受益村劳动力筹劳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对河道整治任务重的县(市)、市及欠发达县给予适当补助,对河道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河道整治涉及城建、交通、环保等工程仍按原有资金渠道列支或由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其他工程的配套河道整治,非财政列支的可给予适当水利专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由财政或水利专项经费补助的河道整治工程,应按资金拨付要求及时足额把资金划拨至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设计、监理等费用。三类项目的水利补助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困难村的补助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九条 一类项目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列支,二类项目的管理费用应控制在项目投资的1~2%。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审计,严禁挪用或侵占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政策要求,对河道整治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类项目的验收按照基建项目的有关验收规程执行。二类项目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按河道整治的内容不同适当简化。三类项目凭其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等级评定报告视为验收。

主体工程不为水利工程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河道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原签署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未经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切实落实河道保洁及管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组织验收的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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