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资源的稀缺性与腐败现象2001-08-202001-08-2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栏目 >> 理论研究

    

社会性资源的稀缺性与腐败现象

 

    腐败是一种令人十分痛恨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制止这一现象的产生。可是,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彻底杜绝这一社会问题的发生(尽管,这其中,不乏有象新加坡等对腐败治理卓有成效的国家)。那么,为什么腐败的治理如此困难,屡禁不止呢?到底应如何治理它?要想回答这一问题,我想首先应找到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根源

    目前,理论界对腐败的原因分析非常多,有从历史上找根源的,还有从文化、经济等方面寻找根源的。但我认为,腐败之所以不能根治,关键还是在于社会性资源的稀缺性。所谓社会性资源指人们所能占有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力、职业声望、生活质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能够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就是能够帮助人们满足社会需求,获取社会利益的各种社会条件。它具有两大特点,一是稀缺性,二是有用性。人人都希望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但又狠难得到满足,这就决定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和制度。而这正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一个最根本的诱因。
    1.资源的稀缺导致了权力的产生,而腐败的主体恰怕正是权力主体。
    大家知道,腐败的主体通常是公共权力主体,腐败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权力主体才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腐败活动,制造腐败现象,而这些公共权力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导致的。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由于社会性资源的稀缺决定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和制度,而规则和制度必须要有人来掌握和执行,代表社会掌握这些规则的人就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资源的稀缺导致了权力的产生,当然,并不是掌握权力的人都必然会腐败,但至少权力使得这些人有了可以腐败的前提条件,面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有用性常常使得人们具有想占有更多资源的倾向。于是,一旦人们拥有了某一方面的权力,往往就想用这种权力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社会性资源,当这种争取超过了一定的界限,腐败也就随之产生了。
    2.资源的稀缺导致了规则、制度的产生,而规则、制度的不完全性又绘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首先,任何制度、规则都是人制定的,因此,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主观色彩。而且任何制度的产生总是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这就决定了规则永远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有漏洞和空隙的存在:这也正是为什么人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劝策”。另外,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通常只能处理可程式化的事件,对突发性超常规事件,规则往往就无能为力。这时就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就拿市场机制来说,它是至今为止,人类找到的最好的有效配置窑种社会资源的制度。但在现实经济中,各种资源完全个人所有和完全自由市场配置并不存在。这就法定了必须由人制定一些相应的规则来调控市场的失
效行为,而这些相应的规则所存在的弊端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也正是这些弊端给腐败提供了这滋生的土壤。
    其次,任何制度都不会是永恒的,都会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为制度的生命周期。制度的生命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第一是开始阶段,这是制度的初创阶段,有许多不完备和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改进,这时,制度往往存在很多漏洞,给权力主体提供了腐败的机会。第二是效能阶段,这一阶段的制度比较能够适应社会现状,有效性较强,是制度发展的黄金阶段,但即使是在这一阶段,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腐败的发生。第三是制度的形式主义阶段,这一阶段的制度的有效性减弱,开始走向形式主义,这往往又给腐败者开了方便之门。第四是制度的萎缩阶段,这一阶段制度完全不能发挥其功能,这正是腐败的高发阶段。从制度本身的发展周期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如不很好地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腐败是以难遏制的。
    3.由于我国制度建设一直不够完善,决定了我国腐败问题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前面我们从制度、规则本身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腐败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腐败就会肆虐横行。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国的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三大问题:第一,制度不健全,无法可依。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而在这几千年的时间里,我们实行的是一种人治制度,这种管理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随意性、不确定性。解决问题常常靠的是“家长”的经验和直觉,轻视规则的建设。没有规则,这正好给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又经历了十年动乱,法制建设刚开始走向正规又遭到了致命打击。一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制度建设才开始走向了法治的正轨。但毕竟欠帐太多,一时很难彻底还清。第二,制度与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条 条与块块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地方与政府,地方与地 方之间的冲突;二是新旧体制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原有的旧体制中 一些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介入经 济过程,担任生产经营主体和行政长官双重角色等等弊端,这些都绘腐败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由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容易出现制度真空现象,这也使腐败有了可乘之机。第二,制度改革不配套,使得制度很难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回顾二十年的改革历程,我国尽管在政治、经济等各项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但在领导、组织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进展并不是很大,显得有些滞后。同时,由于我国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使得一些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以上种种,反映出我们的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不够健全完善,因此绘反腐斗争增加了难度。
    综上所述,只要社会资源的稀缺仍然存在,腐败的诱因就一直存在。所以,我觉得目前在对治理腐败的定位上,尚不能奢望彻底杜绝,而是尽可能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把它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现在西方有些发达国家常常借腐败这一社会问题来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社会性资源的稀缺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诱因,但腐败产生的本质还是与权力主体没有很好地遵守规则,以及规则本身存在的i些问题有关。针对这些,我们在治理腐败时,应分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则的管理;二是对人(权力主体)的管理。

治理腐败的途径

    由于存在着资源的稀缺性这一诱因,腐败就很难彻底根治。所以,要治理腐败,最根本的一条还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达了,才有可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性资源,而只有社会资源的不断丰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具体来说,治理腐败应从软、硬两方面着手。
    1.对人的瞥理(软营理)
    我们这里之所以把对人的管理称为软管理,主要是因为它强调的是对人进行道德教育。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社会资源的稀缺只是为腐败助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腐败的产生最终还是要通过权力主体的参与才能发生。因此,对人进行管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则是防治腐败的根本任务。
    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控制。”可见,对人(权力主体)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使他们能够对个人的不合理欲望进行自我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规则、制度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信念,才能使他们能够进行自我控制,规则(规范)才能从他律走向自律,进而腐败才能最终得以根治。
    2.对规则的瞥理(硬管理)
    规则制度相对于道德来说,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因此把它们称硬管理。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要实现人的自律,首先必须经过他律阶段。而在他律阶段,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最关键的任务。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加快进行制度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建设得好,可以大大缩短规则从他律走向自律的时间。
    ( 1)制定规则对权力进行制约
    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权力的存在是腐败得以产生的条件之一。所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权力进行制约,也就成为反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对权力进行制约可分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力的运作范围进行制约,使资源的配置尽可能减少人为的因素,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不要去做,使行政权力彻底退出一切不应介入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把权力的运行限制在绝对缺其不可的范围之内。只在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被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仅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这种已经限制在最小范围的权力的使用过程进行制约。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快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步伐,如有关行政程序的法规和法律。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从而将权力的行使过程置于法律和公民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谋取个人私利。同
时,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还可进一步地引进市场经济的规则,提高权力操作的透明度。对一些必须由政府权力进行干预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分配的稀缺性资源可以进行公开拍卖(如城市与车辆管制,进出口配额等)。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报价是公开的,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从而也就杜绝了权力的滥用。
    (2)制定规则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
    孟德斯鸿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可见,还必须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只有这样,腐败的发生率才能降到最低。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权力主体具备高尚的道德。而人的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这说明,阻止权力的异化,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使权力主体“不能贪”、“不敢贪”。具体来说,对权力主体应制定以下一些制约制度:
    ( 1)以严密的制度对权力主体进行监控
    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着手建立督监机制。首先,法院和行政机构监督作为监督的主要形式;其次,舆论、社会公民监督作为前者的必要补充;另外,还可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来监督权力主体的经济来源。如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在国外是比较流行的,它具有较强的反腐败功能。有了这一制度,反腐机制便可以从两方面人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路犯罪。第一,当权力主体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竭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能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第二,当发现权力主体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可以对照其以往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人明细帐,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即可治罪。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一些具有潜在贪污可能的权力主体来说,具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我国目前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申报制度,要建立申报制,还需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前不久,我国开始实行的金融与不
动产所有权实名制度,已为申报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不久的将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就会建立起来。
    (2)以严密的制度提高权力主体的素质
    提高权力主体的素质,使他们能自觉的抵制腐败行为,这是反腐败的根本所在。而要达到这一步,目前我们首先应以严密的制度来提高他们的素质。国际上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如把住用人关口,在公务员的任用上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考绩奖优罚劣,实行职务回避,职务轮换等等。这些制度我们都可以拿来借鉴。只有权力主体的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才能彻底根治腐败。
    (3)以严密的制度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对权力主体实行高薪制,同时对腐败行为进行严惩,这是抑制腐败的又一有力措施,这一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正面提高权力主体的经济收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薪养廉。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作后盾。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尽可能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但是,生产力的提高,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因此,在物质力量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着手,也就是从反面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这可以对权力主体形成一种强烈的心理威慑力。对
此,我们应尽快完成对腐败行为的具体界定,建立查处程序简便、民主、迅速的一整套纪律和法规的制度。只有从重从严惩处腐败,才能使权力主体不敢轻易涉险。
    以上我们主要从如何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方面来阐述了反腐对策r这只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制度的整体配套和协调发展,加强完善各项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且不断地对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只有这样,制度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正功能,对腐败行为起到很能好的遏制作用。 (社会)


关闭窗口打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