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2001-02-28200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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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浙政[1996]15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年来我省预算外资金收入连续以30%以上的幅度增长,有的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已接近或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完善等原因,预算外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上出现了不少乱收滥支的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违纪案件。对此,省政府于1994年底修订颁发了《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从1995年起,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初步遏止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混乱现象,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决定》的要求,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此,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严格贯彻《决定》,以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中心,以加强收费和基金管理、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为主要内容,逐步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把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依法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隐瞒财政收入,禁止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1996年起,除按中办发[1993]19号文件规定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处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述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按规定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过度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今年起也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各市、县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均无权审批。各地、各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面向农民的行政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其收费标准的饿确定和调整,由省财政厅、物价局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及国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不符合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政府性基金的立项申请统一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已设立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理。

四、             完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统筹安排支出,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再银行统一开设,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取消部门、单位收入帐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对其他预算外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性帐户,收入由银行每月从收入过渡性帐户中直接划解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对一次性、临时性及少数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情况或核定收支计划,确定上缴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得转移、截留、拖欠和坐收坐支。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同级政府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正常事业用款的前提下,可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

五、             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按季或按月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的,需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年终,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要对单位决算进行批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列支,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应及时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总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

六、             强化对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是收费、基金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印制、监制、发售、核销和稽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和稽查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源头管理。

七、             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的源头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当年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及其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支出,需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用于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八、             建立健全对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解缴、支出、预决算编制及调整,财务制度的执行、票据使用等各项管理和稽查制度;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规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使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合法、合理、有序、便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人民银行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帐户的开设和其他相应的管理工作。其他银行要严格把好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并按规定做好将预算外资金划解财政专户的工作。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对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使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政府此前有关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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