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
防汛防旱指挥部文件 |
浙防汛[2007]14号 |
关于上报2007年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 小型水库巡查责任人、重要堤防和蓄滞洪区 防汛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
为做好水库大坝和重要堤防、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并上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巡查责任人、重要堤防和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名单,现通知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水库大坝安全具体负责。 2、各地要落实每座小型水库大坝专职巡查人员和巡查管理经费,签订责任状,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大坝巡查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要堤防(海塘)及蓄滞洪区防汛安全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防汛责任人,应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和抢险责任,确保安全度汛。 4、 大中型水库(包括电站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各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大坝业主)于3月25日前按附表一格式填写并行文报我部,由省统一公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由水库大坝所在市防指负责汇总后在当地媒体公布,并于3月底前抄报我部备案;小型水库巡查责任人按附表二格式填写由市防指汇总于4月15日前报我部;重要堤防及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由所在地县防指按附表三格式填写并于3月25日前行文报我部(同时抄报市防指),由我部统一公布。附件请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zjsk1000@163.com。 联系人:吕乐 电话:0571-87826610 传真:0571-87886188 附件: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防汛 责任人 通知 |
抄送:省电力公司、省旅游局、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国电华东公司、新安江、富春江、湖南镇、紧水滩电厂。 |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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