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2-05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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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浙水管〔2007〕2号

 

 

关于印发《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海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维护加固,做好考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海塘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监管,认真考核,强化海塘安全管理和维护加固,切实做好海塘及水闸的维护加固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加固项目管理;按照《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与《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等,结合《考核办法》的具体考核内容,全面检查,摸清工况,落实标准海塘与水闸维修重点和日常维护内容,进行经常性保养、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或定期岁修,并做好维修养护、检查观测记录和维护工作年度总结,及时上报。根据《考核办法》,对所有标准海塘每年9月份起开展县(市、区)自查自评与设区市复评复查工作,我厅届时将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

二、筹足用好维护加固资金,尽快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省政府领导的重视下,省级海塘与水闸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已落实,各地要按省下达的海塘维护加固计划要求,每年必须落实足额的自筹资金,在核定的维修养护和加固经费内统筹安排,合理规范使用资金。要认真组织海塘与水闸计划项目的实施,积极上报维护加固计划,加快加固进度,持之以恒开展维修养护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加固任务。

三、加强海塘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2006年10月在嵊州召开的全省水库、海塘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强化维护管理,尽快完成管理范围的设立界桩和公示。建立巡查责任制,加强海塘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探索管养分离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规范涉塘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加强海塘与水闸安全复核与鉴定、检查观测、制度配套、人员培训等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在《考核办法》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管理总站联系。并请各地结合本通知要求,于3月10日前将全省水库、海塘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上报省水管总站。

联系人:韩  冰,电 话:0571-87826561,

  真:0571-87817906。

 

附件: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浙东海塘(含沿塘水闸,下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浙水管〔2006〕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东Ⅱ、Ⅲ、Ⅳ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Ⅴ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设区市直接管辖的海塘工程管理考核由其管理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每条海塘和每座水闸进行考核评价与汇总,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评、复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抽查,并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结果是衡量管理维护工作成效的尺度,是安排省级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应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内容如下:

一、组织管理(20分)。主要考核海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20分)。主要考核海塘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确权划界和涉塘(闸)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工程管护(40分)。主要考核海塘日常管理、塘身、沿塘水闸、其他交叉建筑物、护塘地与护塘河、防汛道路与排水沟、护塘设施与塘前滩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费管理20分)。主要考核海塘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管理现代化加分(5分)。主要考核海塘管理现代化方面的内容。

浙东海塘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自评。每年9月份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逐条海塘与逐座沿塘水闸进行自查(设区市直接管辖的海塘工程由其管理单位进行自查),按海塘为单位填写评分表(详见附件二),经汇总后计算出自评得分,提出自评意见,编写自查报告,并附有关依据等资料(应附资料详见附件二),每年10月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N自/复/抽

Σ(Li·ni

ΣLi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海塘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海塘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评、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二、复评。每年11月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考核组对辖区内的逐条海塘与逐座沿塘水闸进行复评,最终确认各县(市、区)的自评得分。

三、复查。每年11月份市考核组在复评的基础上,对所辖各县(市、区)随机抽取20~30%的海塘与水闸进行复查,填写评分表,计算出复查得分,提出复查意见,编写复查报告,并附有关依据等资料,每年11月底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计算复查考评得分同上式。

四、复审。每年12月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考核组对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复查报告进行复审,最终确认各县(市、区)的复查得分。

五、抽查。每年12月份省考核组在复审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随机抽取1~2条海塘(含水闸)进行抽查。抽查以现场考评方式开展,在听取各县(市、区)自评汇报和查阅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抽查对象填写评分表,提出抽查意见,最终确认各县(市、区)的抽查得分。计算抽查考评得分同上式。

六、综合评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复查报告,结合复审和抽查情况,负责组织进行综合评分,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综合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N= N×30%+ N×30%+ N×40%

七、公布考核结果。经批准的综合考评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三、考核结果

第七条 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 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由于管理不到位发生海塘与水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的,资金未专款专用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海塘工程管理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省里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市、区)给予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里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补助资金。

对连续两年或以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里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扣回不合格年度的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并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同时将扣减或停止其他水利补助经费。

对存在擅自改变计划内工程维修养护与加固内容、降低维护加固标准等形的市、县(市、区),省里将于次年适当扣减、暂缓或停止拨付其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全省通报。

四、其 

第九条  按照各地上报的计划,省每年下达各市、县(市、区)每条海塘与每座水闸核定的维修养护费用,省级按一类县10%、二类县20%、三类县4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应由地方配套并及时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浙东海塘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20分)

1、管理机构

6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

管理机构健全。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的,得2分;

有县级管理机构的,得2分;有乡镇、分片专职管理机构或属市、县直管的,得2分。

2、管理人员

6

岗位设置合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

专职技术人员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配备人员满足《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下限要求的,得3分,每降10%减0.4分,配备人员为下限30%以下的一律得0分;

有中专或助工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得1分;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岗位技能要求,并实行持证上岗的,得1分,否则酌情减分;

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酌情减分。

3、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

8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执行效果好。

八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得3分,每缺一项减0.4分;

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的,分别得2、1、0分。

工程安全与保护   (20分)

1、防汛检查

3

按规定做好汛前、汛中、汛后的综合性检查,并有文字记录材料。

根据《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维修养护规定”)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综合性检查,并有完整文字记录材料的,分别得1分,否则酌情减分。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20分)

2、防汛预案与防汛物资储备

3

编制防汛预案,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项度汛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汛物资,并规范管理。

防汛预案和抢险预案完善,并落实到位的,得2分;

按《浙江省防汛物资定额》(试行)规定配备防汛物资且管理规范的得1分;

否则酌情减分。

3、工程抢险

3

出险后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

抢险方案落实;

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无出险的,得3分。

出险后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的,得1分;

抢险方案落实的,得0.5分;

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得1.5分;否则酌情减分。

4、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

3.5

对海塘与水闸有计划地进行隐患检查,并根据隐患检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

及时申报除险加固计划并落实加固;

及时处理各种工程隐患和问题,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对海塘与水闸进行有计划、全面隐患检查,并有检查分析报告的,得1.5分;

能及时申报除险加固计划并落实加固的或无须除险加固的,得1分;

及时处理各种工程隐患和问题,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有度汛措施和预案,得1分;

否则酌情减分。

5、确权划界

1.5

管理范围划定、已设界桩,划界图纸资料齐全;

管理范围有公示牌。

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划界图纸齐全,得1分;

管理范围已公示,得0.5分。

6、涉塘(闸)水行政管理

6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

设置宣传标牌;

按时开展水政巡查,及时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执法规范;

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涉塘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

定期组织水法规培训,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的,得1分;

宣传标语、标牌齐全的,得0.5分;

按时开展水政巡查的,得1分;

及时查处所有违禁行为的,得2分;

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的,得0.5分;

涉塘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的,得1分;

否则酌情减分。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40分)

 

1、日常管理

5

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

管理、技术操作等规程健全;

巡查制度健全;

定期进行检查与巡查;

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记录清楚、完整、规范;

按规定上报的有关报告、报表齐全;

管理范围整洁。

本栏主要根据“维修养护规定”进行考核;

有专人管理的,得0.5分;

管理、技术操作等规程健全的,得0.5分;

巡查制度健全的,得0.5分;

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和巡查的,得1分;

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的,得1分;

各种记录清楚、规范的,得0.5分;

技术报告、报表齐全的,得0.5分;

管理范围内整洁的,得0.5分;

否则酌情减分。

2、塘 身

8

外观整洁,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滑坡、排水孔堵塞和明显沉降变形等现象;

迎水面、背水面、塘顶护面和镇压层完整,无明显破损、松动、塌陷等;

挡浪墙、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完好;

大方脚、基础无明显淘刷下沉。

本栏主要根据“维修养护规定”进行考核;

无明显雨淋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滑坡、排水孔堵塞与异常沉降变形的,得2分;

迎水面、背水面、塘顶护面和镇压层无明显破损、松动、塌陷的,得2分;

挡浪墙、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无明显破损的,得2分;

大方脚、基础无明显淘刷下沉的,得2分;

每发现一处缺陷,酌情减分,直至本项目分数减完。

3、沿塘水闸

(含旱闸、涵洞)

6

闸墩、闸底板、工作桥等闸室主要部位完好;

启闭机、金属构件、电气设备等养护良好;

防渗铺盖和消能防冲设施完好;

闸门结构完好;

翼墙等与堤身连接部位完好。

本栏主要根据“维修养护规定”进行考核;

闸室主要部位完好的,得1.5分;

启闭机、金属构件、电气设备等养护良好的,得1.5分;

防渗铺盖和消能防冲设施完好的,得1分;

闸门结构完好的,得1分;

翼墙等与堤身连接部位完好的,得1分;

每发现一处缺陷,酌情减分,直至本项目分数减完。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40分)

4、其它交叉建筑物

3

桥梁、码头、各类管线等其它交叉建筑物不影响海塘工程正常运行;

结合部位完好,无沉陷、开裂和渗漏等安全隐患。

本栏主要根据“维修养护规定”进行考核;

其它交叉建筑物不影响海塘工程正常运行的,得1.5分;

无沉陷、开裂和渗漏等缺陷的,得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