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06-142006-06-14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政[2006]16

 

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厅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进入了新的阶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继2002年新《水法》颁布后,水资源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在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条例》还增加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政策,规范了水资源费的用途,落实和健全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关系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大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充实力量,加强能力建设,积极策划,精心组织,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条例》是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针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宣传《条例》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有关单位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施行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将按照新的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取水口调查和入河排污口调查工作。取水口管理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是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目前两项调查工作已进入汇总阶段,为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各地要继续配合省水文局按照要求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和查漏补缺,做好汇总工作。

(二)做好取水许可证的版本更换工作。按照水利部要求,旧版取水许可证将逐步更换为新制订的取水许可证。《条例》实施前已经审批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在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并在有效期限到期时更换。新版取水许可证到达前,新版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配套文书的格式,水利部将另行下达。暂时停止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水资源费新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要通过水资源费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我省水资源费新标准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一些地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水资源费;有些地方政府仍然擅自出台减免水资源费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按法定职责,清理查处违规违法案件。非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程序,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及时纠正违规减免水资源费;等做法,属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坚决落实到位。

水资源费应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的投入。

(四)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贯彻实施力度,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

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以及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他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照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报告书,加强对审查机关、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科学、公正、合理的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五)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全面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按照现行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进行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取水人应当在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持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预可研报告)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其他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建设前,持有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单位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过程,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告厅水政水资源处。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工作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