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采砂弃碴整治,确保江河度汛安全的通知2006-02-282006-02-28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河〔20063

 

关于加强采砂弃碴整治,确保江河度汛安全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确保今年我省江河的度汛安全和确保沿江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开展弃碴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中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弃碴处理方式,加强采砂管理,在采砂许可中应明确弃碴处理方式、时间、责任,建立弃碴保证金制度。从2006年始,每年的2月至5月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期,各地在专项整治活动期内,要集中力量进行采砂整治,确保度汛安全。

二、专项整治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河道采砂弃碴整治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建立领导责任负责制。各地请于3月10日前将机构名称、负责人及其机构人员名单报我厅。

(二)全面调查,制订方案。2006年3月底前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采砂弃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并对各采砂点的弃碴情况提出清理和整平方案。

(三)全面整治。各地根据所制订的方案进行全面整治,并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和整平工作,同时将本次活动的总结报我厅。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应明确各采砂点弃碴整治具体责任人,在汛期如因弃碴而造成堤防溃堤或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若发现整治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度汛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