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水利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厅直属各单位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总站、公司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做到: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研究制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二)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七)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职责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总站、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直属机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的考核。 3、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结果。 4、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或考核报告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经纪检组同意,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的,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后,由直属机关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总站、公司应根据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按职责范围,认真抓落实。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纪委驻水利厅纪检组、浙江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浙水党〔1999〕14号、浙水监〔1999〕1号 发文时间:1999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