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厅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厅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驻厅纪检组组织协调,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监察专员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为: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总站、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在职厅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及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落实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厅党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六条 综合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考核。综合考核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况商请厅直属机关党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人参加。主要结合执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和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了解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以及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厅人事教育处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向厅党组报告。 第七条 专门考核由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况商请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派人参加。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每年应有计划地对部分厅直属单位进行专门考核,全面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门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被考核对象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六)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专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专题材料向厅党组报告。 第八条 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告厅党组,同时抄报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其在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或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取证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分别依照《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17号 发文时间:2001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