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2007-04-06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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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

    

一、许可依据: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二、许可对象:

    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三、许可条件:

    l、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滩涂围垦区域规划;

    2、满足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要求;

    3、围垦项目已经县、市水利围垦部门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不能影响围垦主体工程的建设,符合围垦区域功能规划要求;

    5、按规定缴纳滩涂资源使用费。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浙江省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审查表一式5份;

    2、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一式2份;

    3、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4、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围垦区域的平面布置图及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书一式2份;

    5、建设项目防御洪(潮)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一式2份;

    6、滩涂资源使用费申请减免审批表一式5份(不需要减免滩涂资源使用费的无需提交);

    7、缴纳滩涂资源使用费凭据一式2份。

    五、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报批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省围垦局提出申请。由省围垦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省围垦局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在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水利围垦同意意见后(扩权县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围垦部门同意即可)。省围垦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需专家评审、听证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实施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报省围垦局备案,按照批准的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组织施工。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责任部门:省围垦局

    责任人:张义剑(A)、赵  敏(B)

    联系电话:0571—85309983、8539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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