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垦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政务公开限额以上、跨市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审批2007-04-06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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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垦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政务公开限额以上、跨市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审批

    

一、许可依据:

1、《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2、《关于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3、《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上或跨市的沿海、沿江滩涂围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滩涂围垦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具体项目包括:(1)滩涂田垦面积在三百公顷(岛屿地区一百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2)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围垦项目。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

2、满足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要求;

3、围垦项目已经县、市水利(围垦)部门审查同意;

4、滩涂围垦前期政策处理已完成;

5、围垦区域内有关移民工作已安置完毕;

6、按规定缴纳滩涂资源使用费。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浙江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5份;

    2、围垦项目建议书及审查意见书一式2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式2份;

    4、有相关工程咨询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围垦项目初步设计一式2份;

    5、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围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建设单位联合投资的,申请人应提供联合出资方出具的委托书;

    7、滩涂资源费申请减免审批裹一式5份(不需要减免滩涂资源使用费的无需提交);

    8、缴纳滩涂资源费凭据一式2份。

    五、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省滩涂围垦许可申请书文本格式填写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围垦局,向省围垦局提出滩涂围垦申请,由省围垦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省围垦局接到申报材料按审查决定制度组织审查,并取得县(市、区)、设区的市水利(围垦)部门同意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需专家评审、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发证

    经审查同意,省围垦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发放滩涂围垦许可证。

    (四)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组织施工。

    (五)验收

    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省滩涂围垦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滩涂围垦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责任部门:省围垦局

    责任人:张义剑(A)、赵  敏(B)

    联系电话:0571-85303983、853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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