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2007-05-09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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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浙水政〔2007〕3号

 

关于开展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将旧版取水许可证换发为新版取水许可证。为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先对除农业取水户外的所有取水户进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取水许可证是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维护广大取水户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换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在认真学习《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做好对取水户的培训,为做好换证工作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

 

二、换证的范围和时间。本次换证范围为本省境内除农业取水用户外已经取得旧版取水许可证的所有取水户;换证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起至7月30日。

 

三、换证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辖区内需要换证的取水户(规定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取水户,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持按规定填写的新版取水许可申请书、旧版取水许可证(包括正、副本)、要求换发取水许可证的正式请示文件(格式请参照省水利厅网站取水许可审批栏目),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申请。

 

四、审核程序与权限。各地应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关于分级审批权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核换证。

 

1、属于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并出具同意换证文件。

 

2、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并出具同意换证文件。

 

3、属于流域机构审批和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经复审同意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核换证。

 

4、其它的取水许可证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并出具同意换发的文件。

 

五、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条件。对于需要明确取水限制条件的,应当在取水许可申请书的审核审批栏目中,明确载明限制条件;对取水权益不清,存在权益纠纷的,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清理取水权益。

 

(二)认真核定许可水量。各地在换发证时,应对取水户取水、用水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工业取水户的用水工艺、节水措施、计量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登记,并对近几年来的产品、规模、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参照行业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科学合理地核定许可水量。

 

对于实际取水量远远低于许可水量的,要按照规定予以核减;对近三年来在生产产品、规模、工艺有明显变化的,要求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核发取水许可水量;对于取水量明显与《浙江省用水定额》不符的,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后的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各地应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的有关规定,取用承压地下水的,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再换发取水许可证;计划近期封井的,要限定取水年限。在其它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按照削减计划对取水户重新核定取水量。

 

六、换发证工作所需的新版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申请书,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厅统一申领。在换证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水政水资源处联系。

 

附件:1、     附件:  1. 新版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登记表填写说明

2、            2. 新版取水许可证

3、              3. 新版取水许可申请书

4、              4. 新版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取水  许可  管理  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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