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意见的通知2007-06-21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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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43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

                                      

                                                                                        ○○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

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的意见

 

(省水利厅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杭嘉湖地区划定地下水(指承压地下水,下同)禁采区和限采区,明确控制目标。

一、禁采区和限采区的范围

()禁采区

嘉兴市7县(市、区)的41个乡(镇、街道)为禁采区,面积约199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

秀洲区:嘉北街道、塘汇街道、王江泾镇、油车港镇、王店镇(原建设乡范围的9个行政村);

秀城区:建设街道、南湖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解放街道、东栅街道、七星镇;

嘉善县:魏塘镇、陶庄镇、天凝镇、西塘镇、干窑镇、洪溪镇、杨庙镇;

平湖市:当湖镇、黄姑镇、林埭镇、广陈镇;

海盐县:武原镇、于城镇、百步镇;

海宁市:长安镇、许村镇、袁花镇、丁桥镇、马桥镇、周王庙镇、郭店镇;

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街道、濮院镇、屠甸镇、高桥镇、乌镇镇、崇福镇、同福乡。

()限采区

杭州、嘉兴、湖州市的11县(市、区)的79个乡(镇、街道)为限采区,面积约424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

余杭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余杭镇、乔司镇、塘栖镇、崇贤镇、闲林镇、仓前镇、良渚镇、瓶窑镇、仁和镇、运河镇。

秀洲区:新城街道、新塍镇、洪合镇、王店镇(除原建设乡范围外);

秀城区:城南街道、新丰镇、凤桥镇、余新镇、大桥镇;

嘉善县:丁栅镇、大云镇、姚庄镇、惠民镇;

平湖市:乍浦镇、新埭镇、新仓镇、全塘镇、钟埭镇、曹桥乡;

海盐县:沈荡镇、通元镇、澉浦镇、秦山镇、西塘桥镇;

海宁市:硖石镇、斜桥镇、盐仓镇、许巷镇、黄湾镇、盐官镇;

桐乡市:龙翔街道、河山镇、石门镇、大麻镇、洲泉镇;

吴兴区: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凤凰街道、白雀乡、环渚乡、织里镇、东林镇、八里店镇;

南浔区:南浔镇、旧馆镇、双林镇、练市镇、菱湖镇、千金镇、石淙镇、和孚镇、善琏镇;

德清县:城关镇、新市镇、雷甸镇、下舍镇、士林镇、干山镇、钟管镇、勾里镇、徐家庄镇、高桥镇;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控制目标

()禁采区控制目标

第一阶段(20042005年底)

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一律停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以外的深井,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并于2005年底前完成。

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及地区,除特殊行业(如食品、医药)少量取水外,逐步禁止企业自备井开采地下水,企业生产应改为河网取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封井,并于2005年底前封井完毕。对承担向周边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企业自备井,可在供水管网到达后再封井,期间按供水人口核定用水量,不得用作生产用水。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制水单位不再向企业供给生产用水。

第二阶段(20062008年底)

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和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及但确需暂时保留的生活用水深井以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限采区控制目标

第一阶段(20042008年底)

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除特殊行业少量取水外,停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以外的深井,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及地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除特殊行业少量取水外,逐步禁止企业自备井开采地下水用作生产用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封井计划,于2008年底前封井完毕。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制水单位逐步减少向企业供给生产用水。

第二阶段(20092010年底):

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和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及但确需暂时保留的生活用水深井以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有关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及控制目标要,制定年度禁采、限采实施计划。实施计划需经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水利厅备案。

要加快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管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并扩大现有地面水厂供水能力。特别是划入禁采区范围的地区,要按照禁采的时限要求,落实供水管网建设任务,

确保人民生活及生产用水。

要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

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严禁增打新井;对未批准擅自取水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已批准开采的单位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完善取水计量装置,定期检查取用水情况,对开采量实行有效监控。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实施工作和检查、监督。各级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禁采、限采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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