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2007-07-05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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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编委办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浙编办〔2004〕91号

为全面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在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取向,按照有利于规范政事关系,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提升事业资源综合效益的要求,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相应的机构改革,逐步建立目标明确、结构规范、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

列入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的单位包括:省委、省政府直属及其下属监督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省级各机关部门、省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属监督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省委、省政府直属及其下属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级各机关部门及省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属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浙政发〔2001〕68号、浙政办发〔2002〕45号以及浙人政〔2003〕181号文件精神,进行转企改制。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的事业单位,其机构改革纳入当地改革范畴,具体由主管部门商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撤并、重组、优化现有事业单位,合理配置国家事业资源;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使其承担的任务与所确定的单位类别相一致。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对承担稽查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政策制定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对现有职能进行清理、调整和归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现有机构凡集政策制定、综合执法、技术检验为一体的,必须分开。遵循综合执法的改革方向,在一个部门内(含直属事业单位)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不得借执法之名开展创收、兴办经济实体,已经兴办的,必须脱钩。

对稽查执法单位以外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清理、调整职能,压缩规模和数量。目前,由事业单位承担按规定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清理调整;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明确依法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确需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须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该类事业单位职能中的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可市场化的部分,要按照管办分离、管养分离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剥离,剥离的职能或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交给其他事业单位、或组建新的企业。职能调整剥离后,原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能调整、剥离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并从紧从严重新核定。机构名称一般称队、所、站、局、处、办等。机构规格根据规模、任务、作用和管理幅度等相应予以确定,并从严核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行政机关设置。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经改革并按规定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后,凡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从紧控制,依法设立。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1.科学设置机构。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原则,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同一归口部门内重复设置、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要予以归并或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较小、服务对象单一的机构,要进行合并;对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机构,要予以撤销。鼓励和支持加强横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由政府举办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向自收自支或企业过渡。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改革。通过改革,可将其转为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今后,该类单位除少量起引导、示范作用的由政府举办外,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进行引导和规范。由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单位,其公益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2.界定职责任务。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完成机构归并、重组、调整后,应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反映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特点,明确界定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对少数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要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新的企业;对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通过严格的清理,收归行政机关,暂时确实难以收归的,必须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3.规范机构名称。机构名称要名实相符、科学规范,准确反映机构的隶属关系、行政区域和主要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一般不再使用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名称。确因工作需要称局、处、办的,须经严格审核批准。

4.核定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规模大小、任务轻重、业务特点、服务对象及范围,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事业编制的核定坚持合理、效益、动态和调控的原则,着眼综合平衡。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通盘考虑、合理调整所属事业单位规模,并在职能的调整剥离中体现人员编制的精减。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颁布有编制配置标准的,可参照该标准,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在实施机构改革中重新予以核定。省属各部门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必须划分清楚,不能相互挤占或擅自转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挪用到行政机关的要及时纠正。各单位在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同时,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

5.审核机构规格。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研究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不同于行政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淡化并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国家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体系出台以前,现有事业单位相当于行政级别的机构规格可暂时保留,并按照从严控制、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重新审核确认。

6.单位的领导职数主要根据编制总额、职责任务和管理幅度从紧核定。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单位规模、工作程序和服务范围等为依据,要体现精干、高效,综合设置。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改革的步骤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平稳推进。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酝酿阶段。主要是学习文件,统一认识,调查摸底,上报方案。省属各主管部门,要在学习文件、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意见,并按照规范机构编制的要求,对需保留的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上述工作要求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方案审批阶段。省编委办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要逐一进行审核,并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精简、规范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新进行确定,并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逐一进行批复。

(三)组织实施阶段。省属各部门经省编委批准的方案要认真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机构编制方案入轨运行。

(四)检查验收阶段。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省属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报省编委办。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度,省编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样调查、重点检查,并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形式,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全局的大事,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这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力量,组成工作班子。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改革的内涵丰富,完成改革任务的主体也很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为确保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和精干的工作班子,下属事业单位不多的部门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三)从严控制编制,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除对原有机构进行调整、规范外,一般不再审批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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