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河[2007]17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 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水域 管理 通知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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