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暂行规定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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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暂行规定》(浙组[2001]48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二、试用对象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公布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试用对象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作待遇。正式任职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四、试用期满,由厅人事教育处对试用对象进行考核。

五、试用对象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报厅党组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厅人事教育处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六、试用对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称职的,由厅党组审定后,免去试用职务,安排到与试用前同职级的职位工作。

七、对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28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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