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7-2020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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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水人〔200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我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岗位(职位)予以确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管理办法主要由申报程序、资格评价、按需设岗、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续聘、解聘等管理制度组成。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需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初审报厅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向有关评委会推荐评审。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身份、职位和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提供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实的,能反映申报人水平、业绩、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第三章 资格评价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初定、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几种方式取得。

第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体现公正性和权威性,要保证中青年评委会委员占有一定的比例,评委会委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参评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其任职资格,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务聘任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编制、业务、人员构成等情况,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工资总额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并核定相应的岗位数额,同时明确岗位责任与任职条件。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要在充分听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填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配置表》,报厅职改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职务层次、任职条件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活动的组织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人岗相适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单位可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组成的聘任委员会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期届满,按照竞争上岗办法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情况;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约情况。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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