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水人〔2007〕7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逐步建立水利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机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浙江省水利系统人才工作考核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水利系统人才工作考核办法 二、浙江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浙江省水利系统人才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实现人才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浙江水利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我省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人才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水利(水电)局和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时间。人才工作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期末综合考核在2010年第三季度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人才工作考核内容为各单位开展人才工作的情况。年度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期末综合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占40分,定量指标占60分。定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定量考核指标由省水利厅另行下达。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采用评分制,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评分在90(含)分以上并名列各市水利(水电)局或厅属各单位前三名者为优秀,其余7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列入省水利厅对各市水利(水电)局和厅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年度考核优秀的,在全省水利系统给予通报表扬。期末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对期末综合考核优秀的,将另行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市水利(水电)局和厅属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当年的人才工作总结和《浙江省水利系统人才工作年报表》(附件2、3、4)报送我厅人事教育处,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公示一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浙江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人才工作,推进高层次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以水利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带动全省水利系统人力资源的整体性开发的目标,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水利人才工作的特点,特制定“325拔尖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水利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的年青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我省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水利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 “325拔尖人才工程”的目标是:从2006年起,力争用5—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水利系统分三个层次培养造就一支涵盖水利各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即:努力培养3名左右在国内水利界有一定影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科技人才(第一层次);20名左右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在各自专业领域中有较高造诣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5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和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成绩显著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第三层次)。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25拔尖人才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总体实施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325拔尖人才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人才办)具体负责“325拔尖人才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市水利(水电)局和厅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325拔尖人才工程”选拔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工程”的实施要求和各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培养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使我省水利系统形成目标明确,符合实际,统分结合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二)组建“325拔尖人才工程”人选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成员由全省多学科水利专家组成,负责“325拔尖人才工程”申报人员的资格评审工作。 四、人员选拔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水利系统从事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教学、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等水利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选拔程序 “325拔尖人才工程”人选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各层次选拔人数由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评选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筛选,整体平衡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1、由申报对象对照选拔条件自荐,经所在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评议、筛选后向厅推荐。厅属单位直接向厅推荐。 2、厅人才办汇总申报材料,在完成对申报对象资格初审后,根据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325拔尖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候选人。 3、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侯选人进行考察,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和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4、将候选人情况在浙江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水利厅正式发文公布各层次人选。入选者颁发《浙江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证书。 (三)选拔条件 各层次人选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水利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1、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条件: 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325拔尖人才”第一层次。 (1)在本学科(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和较高的权威性,具有组织指导省部级重大科研、设计、规划或生产项目的经验和能力,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专著; (2)近五年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获两个(含)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前两名); (3)两项(含)以上省部级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其成果同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4)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解决了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5)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入选浙江省跨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除有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外,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推荐一般从入选“325拔尖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中产生。 2、第二层次人选的选拔条件: 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325拔尖人才”第二层次。 (1)近五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两个(含)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获两个(含)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承担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项目负责人; (2)省部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二名)以及两项(含)以上市(厅)级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沦文二篇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其成果同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3)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4)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了较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得到较大范围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取得良好成效,得到同行认可; (5)入选省水利厅学科(专业、工种)带头人的人员。 (6)入选浙江省跨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 除有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外,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一般从入选“325拔尖人才”第二层次以上人员中评选产生。 3、第三层次人选的选拔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325拔尖人才”第三层次。 (1)近五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两个(含)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前二名)。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的负责人或两个(含)以上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的负责人; (2)市(厅)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二名)以及两项(含)以上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3)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重要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4)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在一定范围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取得新的成效,得到同行认可。 除有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外,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第四层次人选一般从入选“325拔尖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人员中评选产生。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能申报“325拔尖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候选人。 五、培养措施 (一)建立健全拔尖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分层次、多渠道地落实培养目标。省水利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对各层次入选人员的总体培养计划,出台培养措施,监督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入选人员所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及所在单位负责出台和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构建拔尖人才培养工作平台。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给入选“325拔尖人才工程”人员“压担子”,安排他们负责重点工程设计、施工、重要科研攻关、解决技术难题等工作,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对入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省水利厅科技项目或有关资金资助。积极支持“325拔尖人才”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积极推荐“325拔尖人才”在科研、技术推广机构担任职务或从事科研工作,增强科研组织协调能力。资助“325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各类高级培训、考察和学术会议。“325拔尖人才”在入选期间可申请参加至少一次知识更新或创新能力高层次培训。 (三)加强学术交流。省水利厅将定期在浙江水利网上公布“325拔尖人才”主要工作业绩,适时组织学术技术交流、前沿性学术技术讲座、拔尖人才论坛、科技论坛、专家答疑等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325拔尖人才”科技成果评选。“325拔尖人才”在入选期间可申请专著或论文出版资助一次。 (四)健全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325拔尖人才”进行表彰。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申报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选等各类高级人才荣誉称号。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325拔尖人才”倾斜。对在基础研究上有重大突破或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可根据不同奖项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对“325拔尖人才”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提高他们在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 六、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为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等方面的情况。各层次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加强对入选人员年度培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入选期间,入选人员在每一个考核年度至少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为主承担一个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对获得“325拔尖人才工程“资助的人员,要考核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入选人员所在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考核结果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建立考核档案。各有关市水利(水电)局和厅属单位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材料(含调整意见)报厅人才办,作为人选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经考核未能完成有关要求和任务者,由省水利厅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建立“325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和“325拔尖人才”信息库。各层次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保持与入选人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掌握他们开展科研和学术技术活动的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并定期向厅人才办通报。厅人才办建立“325拔尖人才”信息库,通过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325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或督促所在单位解决“325拔尖人才”面临的实际困难。 七、退出机制 厅“325拔尖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对入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淘汰,对连续两年业绩平平的,降低层次或予以淘汰。在对每位入选人员累计考核5年后,将根据其5年中的考核情况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依此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325拔尖人才”称号,并收回证书: (一)受党纪或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者。 (三)其他不宜继续保持称号者。 (四)脱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调离水利系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