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水办人〔2006〕6号 为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规范干部调配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 二、干部调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三、调配范围和条件 (一)根据下列原因之一调配干部: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2)引进人才,补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空缺; (3)因机构调整、缩减编制而富余的人员调整; (4)调整与现任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5)安置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军转人员; (6)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1)见习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四、调配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局)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有职位空缺时,由处(室、局)提出申请,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在年底前提出次年招考计划,经厅党组研究后,报省人事厅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二)厅机关事业单位和厅直属不设党委的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录用一般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在年底前提出次年调配录用计划,经厅党组研究确定。根据调配录用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拟录用人员书面申请,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分管人事副厅长同意,经厅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 (三)厅直属设党委的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录用一般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在年底前提出次年调配录用计划,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根据调配录用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拟录用人员书面申请,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 (四)处级干部的调配,由厅人事教育处提出调配方案,经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 (五)军转人员的安置,由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安置方案,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分管人事副厅长审核,经厅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录用为公务员的、团职以上干部需安排职务的按第(四)条程序办理; (六)因干部结构调整、富余人员安置、干部交流等原因调配干部,由厅人事教育处提出调配方案,经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 五、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六、调出干部按调入干部程序的原则办理。 七、工人调配参照干部调配的原则办理。 八、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浙水办人[200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