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7-08-0720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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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编制、发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六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水利部直属单位及水利行业外的国内外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  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四)  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十条 推广中心受理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水利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服务网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10月31日前发布。

推广中心根据《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第十六条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作为该项技术推广采用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选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

第十九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申报书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编:

    联系电话:

        真:

    电子邮箱: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制

 

     


     

 

1、  申报书中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其公章一致。

2、  属于多家共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申报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共有单位的一致同意。

3、  “技术名称应与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技术名称相符。

4、  “技术来源”:在相应内划“√”,只能选一项;其他类似选项同此。

5、  “技术指标”: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  “经济指标”

1)“典型规模”指应用单位较为实用并具代表性的技术应用规模。以典型规模为例,列出该技术有关经济指标。

2)“运行费用”包括管理费、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维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7 “应用实例”由应用单位填写,对所填写的数据负责,并加盖公章。

8、 “申报单位意见”应由申报单位对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给予确认,如多家单位申报应加盖各自公章。

9、 “推荐部门审查意见”应对工程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性、运行的可靠性和推广的价值等提出意见,并盖公章。


 

一、基本情况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技术来源

□国家计划   □省部计划   □其它

组织验收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

 

 

专利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授权号

 

专利属性

 

知识产权说明

自主共有转让

推广应用

起始时间

 

已列入的国家、省(部)级推广计划

计划名称

计划管理部门

计划年度

 

 

 

 

 

 

 

 

 

 

 

 

 


 

申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网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E-Mail

 

单位属性

科研机构   设计单位  大专院校  企业  其它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总数

 

 

申报单位简介:

 

(如多家单位申报可复制本页)

二、技术简介

 

(技术原理,技术特点,应用范围,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三、有关指标

 

技术指标(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认可的性能指标)

 经济指标(典型规模下的单价、运行费用、投资效益分析等)

 


四、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

 


五、推广应用情况

 

推广应用工程实例数

 

 

已销售数量(台/套)

 

 

推广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它说明:


六、应用实例

应用单位名称

 

应用单位信息

 

地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