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7〕160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 元调整为44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