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10-25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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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保〔2007〕2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我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有效防治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水利部决定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保〔2007〕407号)文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省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开展这次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2、巩固省以上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提高市、县级立项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重点是要提高全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率。

3、进一步提高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监督执法的范围和内容

1、检查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指定管理要求,这次监督执法的范围包括涉及水土保持的各类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含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2003年以后完建但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2、检查内容

1)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是否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否做好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水保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现场检查弃渣场、取土场的拦挡、排水等措施是否及时修建到位,重要的临时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对施工时涉及水土保持的较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4)是否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土石渣;

5)是否大面积毁坏林草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6)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

7)查清主体工程已验收而水土保持未申请验收的事实和原因。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在建和2003年以后完建但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跨市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

2、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2月)为现场检查阶段。各市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完建的督促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08年2月底前,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县上报的情况分类汇总,结合市级检查结果,汇总整理成表格(从网上下载),网上、书面报送省水利厅,同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督查。并按省水利厅浙水保〔2007〕8号文件要求,将开展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检查活动总结,书面上报省水利厅。

第三阶段:(2008年2月~2008年4月)省水利厅对全省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人员,分成几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典型违法违规项目和拒不落实整改市县提出方案的项目,视情节轻重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实施投资主体限批等,特别严重的,上报水利部在全国通报、曝光。

第四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为总结阶段。要通过这次行动,总结我省在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省水利厅成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厅办、水保办、政策法规处、水政处、监察室、河道总站等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和协调专项行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行动。

2、宣传发动:省水利厅将于十一月初结合市级水土保持处(科、站)长会议进行布置和培训,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充分发动,制订实施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3、资金装备保障:各级水利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期间,要配备必要的摄录像设备,提供执法用车和必要的办案经费。

4、激励机制:对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成绩显著的个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主题词:水土保持  执法  方案  通知

抄送:水利部,太流域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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