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2008-02-19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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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浙水文明〔2008〕1号

 

转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全国水利

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有关评选要求,请组织做好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要符合水利文明单位标准且已经获得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四年以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水精2007〕5号)请查询浙江水利网“机关党建”专栏。

2、各市水利(水务)局可推荐本市水利系统的一个单位参加评选,并组织申报单位填写《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表》以及创建工作材料。在市水利(水务)局党组(党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月底前报厅文明办。

3、符合申报条件的厅直属单位,直接向厅文明办申报。

4、在各市水利局和厅直属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由厅文明委组织初评,提出推荐建议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并按要求实行公示。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

 

 

 

 

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全国

   水利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水利行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按照全国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水精[2007]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水利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利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严格遵循“坚持标准、重在实效、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评选标准

严格按照《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出现《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水利文明单位的申报。

(二)时限要求

2006-2007年度。

(三)名额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推荐2个单位参加评选(其中至少要推荐1个地、市、县基层水利部门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推荐2个单位参加评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其它部直属单位推荐1个单位参加评选。

(四)申报程序

1、申报范围。全国水利系统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报资格。符合水利文明单位标准且已经获得地(市)、厅(司、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四年以上。

3、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创建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再逐级申报。

(五)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各单位作为推荐水利文明单位的主管机关。

1、对申报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厅局机关)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其开展创建工作情况组织审验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按照水利部文明委分配的名额,提出拟推荐单位的建议名单。

3、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的建议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4、公示期满合格后,将建议单位名单提交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

(六)评选程序

本次水利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从参评单位或参评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抽调专人,组成若干个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并写出考核报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汇总各考核小组意见,同时征求水利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形成最终的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水利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4、将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的水利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利政研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5、公示期满合格后,报水利部文明委正式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有关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坚持标准,严格步骤,抓好落实。

2、各级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参谋,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水利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3、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组织撰写3000字左右的事迹推荐材料(均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于3月25日前报部文明办。

4、本次水利文明单位的申报和推荐工作于3月31日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部文明办联系人:

刘千程 电 话:010-63202817

狄新强 电 话:010-63202890

    传 真:010-63202070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表

推荐单位名称

(委、厅、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申报单位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申报

单位

创建

工作

情况

简介

 

申报单位获荣誉、奖

励情况

 

注:工作情况简介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主要业务指标;3.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详细情况另附3000字以内材料,表格可复印,上报材料一式3份)。

委直属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章)

   

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示情况

 

推荐单位党组(党委)意见

 

 

 

 

(盖章)

   

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水利部

文明办

审核意见

 

 

 

 

 

(盖章)

     

水利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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