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水人〔2008〕1号 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浙江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 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对厅属事业单位负有直接和全面的管理责任,为加强上下沟通,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内部机构、人事以及分配等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重大决策; (二)单位采取的可能影响公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监管举措及实施方案; (三)单位财务预算执行,资金借贷、担保、对外投资和理财,大额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建设方案; (四)单位或干部职工发生的违法问题,以及单位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 (五)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灾害以及严重伤亡事故等; (六)单位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受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等情况; (七)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须上报和各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形式 重大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联系的厅领导和厅机关有关职能处室报告。如遇紧急、突发事项应先用电话或当面直接向厅长报告,然后再补文字报告。厅领导和机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再正式行文。 三、报告时限 出台重大方案、决策、举措以及涉及到资金借贷、担保、对外投资、理财以及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都应事先报告,须事先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一周内报告。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厅机关职能处室应每年对厅直属事业单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执行报告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