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07-10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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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财政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保安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小(2)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设施改造、巡测检查和大中型水库(海岛地区小(1)型以上水库)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计划的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按水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水库保安资金的筹措以水库自筹、地方财政、受益区合理承担为主,水库发电、供水、养殖承包等经济收入要优先用于水库保安工作,水库受益区应合理承担水库保安资金。

第六条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水库保安工程的投入,县(市、区)、乡(镇)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水库保安资金投入,落实好水库除险加固、设施改造、巡测检查、维修养护等资金。

第七条 为支持各地开展水库保安工作,省级财政建立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水库保安工作。相关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建立地方各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筹措、专款专用。

第八条 符合中央政策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申请省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1)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补助资金文件;(2)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3)初步设计(含概算书)及批文。

申请水库维修养护经费需提供如下材料:(1)项目所在地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补助资金文件;(2)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批文或水管体制改革批文;(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助专项资金: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三)地方筹资不到位,留有缺口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五)拖延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不保证,随意调整投资概算,职责不明确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水库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适用水库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水库保安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四章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防洪、灌溉等社会公益性水库的保安工作,本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省级对水库保安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安全督察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水库、以经营性为目的的大坝加高扩容及政策处理等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水库除险加固按项目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40%补助,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5%补助,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10%补助。

(二)大中型水库(海岛地区小(1)型以上水库)维修养护补助项目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的50%补助,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的40%补助,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的30%补助。

(三)设施改造及巡测检查经费按定额补助。

第十六条根据省财政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分类的有关规定,全省补助标准按县(市、区)分为三类,具体为:

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等35个县(市、区)。

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富阳市、浦江县、永康市、东阳市、临海市、玉环县、长兴县、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等20个县(市、区)。

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其他县(市、区)。

第十七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应严格用于核定的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必须按核定的水库保安项目概算落实好水库保安资金,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确保水库保安资金不留缺口。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县(市、区)以上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水库保安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重视水库保安工作的信息管理。水库保安工作实行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水库保安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格式报市水利部门,市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月底前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参与做好相关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工程的论证、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验收考核等工作,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规范水库保安资金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凡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支出后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对全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安排及相关水利工程立项补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和水库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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