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07-10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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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适用于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的滩涂围垦工程。

第三条 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三)效益原则。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的项目管理依照《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执行。

滩涂围垦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

第五条 申请省级滩涂围垦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联合资金申请文件;(2)初步设计及批文。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六条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滩涂围垦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批准的沿海沿江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适当安排重点围垦项目促淤工程及重点围垦工程前期工作、工程抢险及台损修复。也用于省级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协调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本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

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围垦、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3000元。

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

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再补助3000元。

对规划开发全部用于建设用地的滩涂围垦项目不再给予省级财政补助。

第九条 为加快围垦工程实施进度,围垦工程完成堵口合龙,省级围垦专项资金下达90%,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10%要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一定能力的人员负责基本建设财会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省级滩涂围垦专项资金:

(一)违反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的工期施工或停工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四)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五)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竣工决算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围垦)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他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是否按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围垦)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送基建统计报表和基建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支出后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围垦)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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