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07-10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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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包括: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治太骨干工程、海水淡化工程。

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如需调整,须经省政府同意。

治太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浙江省海水淡化工程“十一五”水利规划》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  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治太骨干工程、海水淡化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根据投资来源,浙江省省级水利骨干工程的项目管理,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大中型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

第五条  申请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2)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3)初步设计及批文。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阶段提出申请;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的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核定省级补助标准。新建的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原则上按经核定的项目资本金(或政府补助部分)的30%-40%(含中央补助部分)给予补助;治太骨干工程原则上视其对流域防洪作用的大小按核定工程投资(中央补助项目指地方配套投资)的30%-50%给予补助。

治太骨干工程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测算维修养护经费,经省级核定后予以补助。其中:太浦河工程(浙江段)、杭嘉湖南排工程、德清大闸等省政府已明确补助标准的,按原政策执行。

海水淡化工程以上年度各海水淡化厂运行维护费用与综合销售收入的差额,并综合考虑当地节水情况,经省级核定后予以补助。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申报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投资估算是否合理;筹资方案是否落实;投资计划是否可行;水价、电价等价格分析是否合理;效益分析是否科学;建后运行和维护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八条  申请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向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申请项目建设资金,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

2、《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海水淡化工程为可行性研究批文);

3、初步设计及批文;

申请治太骨干工程、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资金,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

2)管理结构设置批文;

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报告书(海水淡化工程提供上年度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材料);

第九条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省级水利骨干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适用于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建设补助、治太骨干工程建设和枢纽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费补助、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费补助等,也可用于省级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协调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本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确需要调整的,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支付各种款项;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其他投资未能及时按计划到位的;

(四)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五)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竣工决算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他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送基建统计报表和基建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支出后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查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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